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俄文口譯薪水民法條則如後 第四條(以文字為準)   關於一定之數目,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示意者,其文字與號碼有不契合時,如法院不能 決意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文字為準 翻譯社 第五條(以最低額為準)   關於必然之數量,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暗示者,其表示有不吻合時,如法院不克不及決 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最低額為準。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 加上第五條 翻譯解釋上 有的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泛起數次 與號碼同時呈現數次來認定 所以我其實搞不太清晰真正意思 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"同一個標 翻譯" 但單據先後竟離別寫成"五百元"與"600元" 應以文字為準云云 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本身金額就對照低了 固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 若是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若何"競合"搞清晰 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人人幫手解答我心中的疑惑 假定 某標 翻譯物的價金 締約兩邊在同一份契約中前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 各有兩次以文字默示 金額有大有小 各有兩次以數字暗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! 例如 締約兩邊說:兩邊合意由甲偏向乙方購買甲方具有 翻譯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 ..此真跡500萬元...此真跡四百萬元...此真跡三百萬元...此真跡200萬元...巴拉巴拉.. 假如是純潔鎖定"最低金額" 那麼答案是200萬元 若是是"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" 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(因為比四百萬元低) 但哪個是准確謎底啊? 這切實其實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讓我 搞清楚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 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幫手分析這個我想很久都不太有把握的謎底 感謝啊

來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AW/M.1277224032.A.601.html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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