俄文口譯薪水民法條則如後
第四條(以文字為準)
關於一定之數目,同時以文字及號碼示意者,其文字與號碼有不契合時,如法院不能
決意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文字為準 翻譯社
第五條(以最低額為準)
關於必然之數量,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暗示者,其表示有不吻合時,如法院不克不及決
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,應以最低額為準。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
加上第五條 翻譯解釋上 有的教科書舉例是用文字同時泛起數次 與號碼同時呈現數次來認定
所以我其實搞不太清晰真正意思
教科書舉例時又說 若文書中指涉"同一個標 翻譯" 但單據先後竟離別寫成"五百元"與"600元"
應以文字為準云云
我心想作者舉這個例不是空話嗎 文字本身金額就對照低了 固然完全不怕競合上輸給數字
若是要把民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若何"競合"搞清晰
我想到以下這個例子請人人幫手解答我心中的疑惑
假定 某標 翻譯物的價金 締約兩邊在同一份契約中前後提到四次 而這四次
各有兩次以文字默示 金額有大有小
各有兩次以數字暗示 金額有大有小 但妙的是 四個金額中 最小的那一個是數字的!
例如 締約兩邊說:兩邊合意由甲偏向乙方購買甲方具有 翻譯蘭亭集序獨一真跡 單元是新台幣
..此真跡500萬元...此真跡四百萬元...此真跡三百萬元...此真跡200萬元...巴拉巴拉..
假如是純潔鎖定"最低金額" 那麼答案是200萬元
若是是"以文字為準 然後鎖定文字中的最低金額"
那麼謎底是三百萬元(因為比四百萬元低) 但哪個是准確謎底啊?
這切實其實是很搞笑的契約作文例子 但恰好可讓我 搞清楚民法第四條與第五條若何競合
我民法不太行 懇請民法高手幫手分析這個我想很久都不太有把握的謎底 感謝啊
來自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LAW/M.1277224032.A.601.html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
- Feb 01 Thu 2018 10:50
[問題] 文字與數字都泛起數次且數字最低額時怎合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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