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 /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
網路世界無遠弗屆,人與人的互動也跳脫了傳統,臉友、打怪聯盟間不曾謀面的比比皆是,網際網路取代人際收集,鍵盤、貼圖已超出說話文字。但隨同網路及通信軟體 翻譯便利,提示民眾在講話或貼文時照舊要斟酌用語,千萬勿因一時情緒性發言而誤觸法網 翻譯社
依刑法第309 條果然欺侮罪之劃定,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果然侮辱,不問以言語、文字或舉動等體例為之,因已貶損小我人格,損害小我之名譽,均可構成本罪。大都民眾認為在網路世界內只有暱稱、代稱,彼此之間除網路社群、遊戲外並沒有接觸,怎麼會有法條所謂「人格權」 翻譯侵害?但司法實務上,所謂的信用係指小我人格在社會糊口上所受之尊重,其為社會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。縱使個人在網路社群之虛擬世界中之匿名、化身或代號,但此不外是小我透 過網際網路,以此名義顯現本身,並與其他網路上個別互動交往,修建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,是對於該網路化身之信用回護,即不該與現實世界有所差別。只要綜合在社群中或遊戲中 翻譯一切資訊調查,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現實上為何人,可貫穿連接至實體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,此時該虛擬成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長,即仍有刑法名望權回護之餘地。
。-> 翻譯社|,-> 翻譯公司|的-> 翻譯最後照舊要提示,「侮辱」,指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或動作,對人為叱罵或嘲弄,表達不屑輕視或進犯之意思,令人在精力上、心理上感受難堪,足以貶抑他人之社會評價者而言。也就是不只文字,包羅圖案、動態貼圖或網路風行語,只要依一般社會通念,或網路上或社群中眾所周知之注釋屬於貶損評價與傷害人格自尊,就有構成犯法可能,民眾在社群講話貼文或是在公然網域評論時,切記萬萬別因一時手滑或跟流行就貼了不應貼的圖樣或網路用語喔!網路講話,請記得停看聽,可別因一時情緒而惹「法」上身喔!
再者,所謂「公開」侮辱,祇以不特定人或大都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。縱使在把玩電腦遊戲時一閃而過的對話窗口,又或是已可收回或刪除對話的LINE群組、臉冊頁面貼文,只要發表時是在該時介入遊戲者或多人群組或臉書設定為公然 翻譯對話,就已經契合法條所稱「多人共見共聞」的要件,民眾如果沒有體認到社群媒體的壯大傳播力而有一時情感性的發言,常常已然觸法而不自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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